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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发现与裁判方法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681|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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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事实的类型化使丰富具体的生活事实逐步向抽象单一的构成要件靠拢,法律的理解和法源的识别能够使无限多样的法律规范分门别类,使其向个性化的生活事实靠拢,这两个方向相反的过程即法律规范与个案事实的等置过程使司法职业人员发现用于裁判案件的法律规范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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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个案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往返互动中发现据以裁判个案事实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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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抽象的法律体系中发现针对个案的法律规范,这一过程与其说是单纯的演绎法律大前提到个案事实小前提的过程,或者单纯的将个案事实归结为法律规范之构成要件的过程,毋宁说是二者往返互动的过程,这一过程恰如拉伦茨所说的“眼光之往返流转”:“首先是往返于案件事实与有关的规范本文之间,其次则流转于——借前述过程而被缩小范围的——案件事实与相关的规范之间。之后,裁判者就可以形成适当的规范。最后,‘个案裁判者的眼光往返于(透过规范方案及规范领域而研拟出来的)法规范以及(个别化之后的)案件事实之间’。”1 毕业论文

  如前所述,法律作业以法律职业人员事先对法律规范的先验理解和认知为前提,经由法律职业人员对个案事实的感知和归类,而从庞大的法律体系中缩小范围,发现可资用于裁判的规范。在事实与规范的互动中,再精致不过的法律体系与再清楚不过的个案事实之间恐怕也难以完全无缝对接。即使在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的成文法国家,据以裁判案件的法律本身也存在多种复杂的情况。一是成文的法律规范渊源清晰、内容明确,争议各方对应当适用于当下案件的法律规范不存在异议,但是抽象的法律规范必须经由法律职业人员的理解和解释才能成为个案的裁判理由;二是成文的法律规范虽然渊源清晰、内容明确,但是,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之间(如法律原则与法律原则之间、法律规则与法律规则之间、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导致各方对应当适用于当下案件的法律规范的理解存在争议;三是成文的法律规范虽然渊源清晰,但是内容过于抽象,导致语义含糊、规则不确定,各方对同一法源中的法律规范的含义理解发生分歧;四是成文的法律渊源中不存在可以适用到当下案件的法律规范,即按照法律的立法目的和规范意旨,应予规制,但却基于立法技术原因或者预见能力原因而未能规制,因而存在法律漏洞。在这些不同的情形之下,司法中的法律发现方法应有不同。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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