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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警察自由裁量权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362| 评论: 0

  提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决定其适用范围并将最终决定其命运。美国法的发展史证明,以遏制警察非法行为为出发点或者主要目的,排除非法证据往往徒劳无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遏制警察非法行为方面有着天然的局限,排除规则与警察自由裁量权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紧张关系。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以实现法院审判公正与程序公正、司法纯洁性为目的,遏制警察非法行为是其附带后果,而不应成为出发点。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遏制警察非法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法中产生的动因是多元的,比如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注释1:1960年的埃尔金斯诉合众国(Elkins v.United States)案中,最高院视排除规则为“司法公正的必备要素”。)为了保证政府的正直性;(注释2:1974年的合众国卡兰佐诉(United States v. Calandra)案中,最高院明确指出,排除规则是向人民——政府非法行为的所有潜在受害人保证,政府不会因其非法行为而收益,因此,最大限度地降低严重损害公众对政府信任的风险。韦恩R拉费弗等著《刑事诉讼法》,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26页。)遏制警察在侦查取证过程中的非法行为等等。其中,遏制警察非法行为不仅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的导火索,同时也是该规则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注释3:这可以从美国排除规则发生发展史中获得证明:在刑事诉讼领域,产生排除规则的第一判例——1914年的威克斯诉合众国(Weeks v.United States)案,就是针对的警察非法扣押行为。之后与排除规则有关的系列判例,都视遏制警察非法行为为宗旨。比如1961年的Linkletter v.Walker一案中,排除规则被概括为“对非法警察行为的有效威慑”;1976年的斯特诉鲍威尔案件中,法院认为,威慑被认为是排除规则存在的主要依据,这样就导致如下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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