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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收养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947| 评论: 0

  摘要:收养制度自其产生以来,便因其独特的社会功能而相继被各个历史时期所沿用。在当今的中国,收养制度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以及社会福利的分担都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但由于受我国民法理论探究的影响,既很长一段时期,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曾对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加区分,在学说中多以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概括法律行为的形式和生效过程。

  因此收养成立和生效新问题也被笼统的概括为收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做法虽然体现了简化传统民法繁琐规则的积极精神,但实际上却造成了理论架构上的不协调和法律条文规定的相互冲突,反过来又必将会影响到具体的司法、执法和守法等环节,因此有必要对收养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加以探究。

  关 键 字摘要:收养行为;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收养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社会制度,是亲属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收养(adoption)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领养原来出生于某于家庭或家族的人为自己子女的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而和他原出生家庭或家族的关系则部分或全部终止。

  因收养而产生的关属关系,为收养关系。在收养关系中,依法领养子女的人,称为收养人(或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称为被收养人(或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人或社会组织称为送养人。

  自收制度在原始社会为父系氏族社会习惯确认以来,(2)便因不同社会历史阶段的需求而表现出不同的价值本位,其主要经历了为族的收养-为家的收养-为亲的收养-为子女的收养四个历史阶段,相应的在立法上的表现也各不相同,在当代由于收养制度以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为最高指导原则,所以国家监督主义倾向越来越明显,我国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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