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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发现与裁判方法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662| 评论: 0

  [摘要]我国法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重点开始从法律本体向法律方法转移,法律发现既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内容,又是司法过程中一个极富实践意义的问题。本文探讨了法律发现作为一个法学概念的含义和特征,结合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及其司法适用过程的描述,分析了司法裁判过程中的法律发现步骤:理解法律与识别法源、感知事实与事实归类、在个案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往返互动中发现据以裁判个案事实的法律规范。 毕业论文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 法律发现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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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法律发现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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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律发现是指法官为合法、正当地裁判个案,在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的往返互动中,寻求个案裁判依据的法律方法。法律发现这一法学概念想要告诉人们的是,法律规范无论以什么形式的渊源被表达出来,也无论法律规范的内容是否确定,它都不能直接成为决定个案裁判结论的论据,而“决定个案裁判依据的是法官从包括成文法在内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法源中发现的规范”。1仅从逻辑上推论,法律发现这一法学概念的含义包括正反两种极端的情形:即使法律规范以成文的形式被非常确定地表达出来,如果未经法官发现,那它仍然不能进入个案并成为个案事实的裁判依据;即使法律规范没有正式的法源,或者在正式成文的法源中法律规范语焉不详,只要法官在非正式的法源中发现了法律规范,或者经由各种方法发现了法律规范,它仍然能够成为个案事实的裁判依据。即使是非常确定的成文法,也不会明确到直接套用而无需发现的程度,因此,法律发现的含义通常是从后者角度加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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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发现作为一个具有确定含义的法学概念,它具有区别于法律创制、法官造法和法律适用这些法学概念的特征。 毕业论文

  (一)法律发现限于司法过程中法官对个案裁判依据的发现 毕业论文

  在法律发现这一论题下所讨论的“法律”,特指针对个案的、具体的法律,这里的法律限于可被法官引用作为裁判依据的法规范,而不是指由立法者创制的体系化的、抽象的法律规范。1当然,法律发现这一术语也不包括法律生成意义上的对客观存在的法律秩序的发现这种意义。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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