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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与第三人程序保障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379| 评论: 0

  提要: 为保持身份关系的稳定,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诸多国家都赋予了人事诉讼判决的对世效力,它是判决“相对效原则”的例外。通过检察官参与人事诉讼、限制适用辩论主义、实行职权探知等特别“法则”的施行,为人事诉讼判决既判力的扩张提供了依据。但从施行这些特别法则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难以实现对案外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在固守人事诉讼判决“对世效力”为基本原则的同时,应另辟它路实现对法律地位受到影响的第三人的程序保障。

  人事诉讼,是关于人的身份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故又称为身份关系诉讼。为保持身份关系的高度统一,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因此诸多国家都赋予了人事诉讼判决的“对世效力”,即判决效力也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它是判决“相对效力”的例外。为了保护承受判决效力扩张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诸多国家都施行了检察官参与人事诉讼、限制适用辩论主义、实行职权探知等特别法则www.dxs518.cn。通过这些特别法则的施行,不仅从程序上保障了法院具有作出与实体真实一致判决的可能,同时也为人事诉讼判决效力扩张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从法国、日本等国实施的上述特别法则的状况来看,其效果并不如人意,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这就需要我们冷静思考如何保障承受判决效力的第三人的程序权的问题。

  一、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

  民事诉讼目的在于依据国家强制力平息纠纷,因此必须赋予其解决结果——“民事判决”一定的法律效力,以维持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从而使“一事不再理”原则得以贯彻,维护适法标准的统一。由于确定判决是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程序权得以充分保障、在平等攻防基础上获得的成果,因此,应当依据诚信、公平原则,通过判决内容的确定,禁止再度诉讼等方式使之正当化。可以说,赋予民事生效判决制度性效力——“既判力”是民事诉讼目的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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