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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与第三人程序保障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383| 评论: 0

  从保障第三人程序的角度来看,上述举措都是为保护承受“对世效力”及第三人利益之程序性保障,也是实现判决效力扩张正当化的根据。但这些措施能发挥多大程度的保障功能,以什么为根据(标准)才可以说第三人的程序权得到了切实保障等问题,至今仍是一个谜团,有待人们进一步探明{10}。

  (二)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与第三人程序参与权的一般法理

  人事诉讼中有关身份关系的本案判决,无论是原告胜诉判决还是败诉判决,一般对第三人都具有判决效力。原告胜诉判决的“对世效力”究竟属于形成力还是既判力学界虽尚无定论,但从第三人程序权保障的角度来看,姑且不论形成力是确定判决的法律要件效果还是作为既判力的基础,总之,判决“对世效力”使人们不得就判决内容再度进行争执。即便既判力不发生扩张,而判决本身具有“反射效力”,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必须承认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判决。诚然,不适格的第三人不能单独提起诉讼,但是,形成判决对自己的既得地位造成了侵害,或者关于自己法律地位诉讼的先决事项的形成效果会因此存有不妥之处。尽管不是适格者,作为当然的反射性效果,第三人是否便不能对此加以争执?不管是既判力的扩张还是反射性效果,不能对判决效力加以争执的第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为其进行什么样的程序权保障?只要这一问题找到了答案,其他问题方可迎刃而解。有日本学者指出,“对世效力”并非判决的效力,它是判决的一种实际效果或者是一种波及功能。判决的“对世效力”即便被全盘否定,前诉判决对第三人仍存在事实上的波及效力{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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