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生网
湖南大学生网 首页 学习 论文范文 法律论文 查看内容

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与第三人程序保障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385| 评论: 0

  第三人程序权的法理根据,在于各国宪法上所规定的“接受裁判的权利”或审问请求权。接受裁判权利的程序保障在德国表现为“审问请求权”,而在日本程序保障则表现为山木户克己教授提出的“当事人权论”和铃木忠之先生的“正当程序保障论”。在德国,就《德国基本法》103条所规定的审问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学界曾发生过激烈的论争。有学者认为,审问请求权只有形式上的诉讼参与者才拥有;也有学者认为,承受裁判结果实质影响的第三人也同样拥有。虽然各国宪法对“接受裁判的权利”规定的具体内容并未加以明示,但它是保障第三人接近法庭的一种基本权利。但是若仅仅将“接受裁判的权利”理解为法庭上的某种程序保障,那么就会致使此规定沦为机械的教条,成为没有任何实际内容的空洞之物;因此,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保障实施具有合理内容的裁判程序,如何将该条规定具体化,并融入正当程序之中才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民事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相对性原则是对第三人程序权的最好保护。因为,确定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原则是,既判力一般只对提出请求及相对人具有拘束力,而不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而以身份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人事诉讼确定判决的对世效力,我们暂不管是定性为形成力还是既判力,都应广泛地及于第三人。判决的“对世效力”不仅直接左右非当事人固有身份上的地位,而且,间接地影响将争讼身份关系作为先决事项的第三人的继承权、抚养义务等其他财产权。非当事人或第三人在有关自己法律地位的另行诉讼中,不能对身份判决内容加以争执。由此看来

最新评论

验证问答 换一个 验证码 换一个

大学生要找工作,就上湖南大学生人才网..
长沙理工大学自考在线报名咨询!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广告投放|手机访问|无图访问|联系我们|湖南大学生网 ( 湘ICP备10000310号 )


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站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本站部份内容来源网络和网友发布,供大家交流学习参考之用, 版权归版权原作者所有,如无意中侵犯了您的利益请联系我们尽快处理。

Powered by 5+7WorkRoom System by Discuz!X2

© 2008-2011 XunNets.com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