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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与第三人程序保障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387| 评论: 0

www.dxs518.cn,非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程序权受到了极大的制约。如果仅仅是因为要处理好如何调整身份关系的统一确定与利害关系人程序权保障问题的话,让上述所有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权得以保障,问题不就可以解决了吗?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于是有日本学者提出,可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去化解二者间的矛盾。

  1.身份关系的直接主体都作为当事人适格者(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以此实现程序权的保障。

  2.除此之外的第三人可以通过任意诉讼告知方式开辟参与诉讼之路。

  3.当事人通过欺诈等手段而获得的虚假判决,可以通过再审途径赋予受害人事后程序参与权限。

  4.为了保护承受身份判决效力第三人的利益,实现“对世效力”的正当化,各国均采取了限制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广泛适用职权探知主义等策略。尽管我们不能断言职权探知的实施本身就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不当判决产生的可能,致使人事诉讼判决对世效得以正当化,但至少可以说,通过职权探知所产生的裁判结果比源于辩论主义的判决更接近实体真实一些。以《宪法》上“接受裁判权利”为基础的程序权在职权探知制度下,当事人的辩论权同样应该受到保障,它具有超越符合实体真实之上的价值——正当程序保障。人事诉讼中的职权探知只具有补充第三人程序保障的作用,而不具有取而代之的功能。

  5.通过对当事人适格者的扩充,使更多的人能够亲自进行或参与诉讼程序,以力求实现人事诉讼中确定判决“对世效力”的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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