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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与第三人程序保障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382| 评论: 0

  如前所述,人事诉讼判决“对世效力”的根据在于身份关系统一确定之要求。为了实现身份关系的统一确定,与该身份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有必要成为适格当事人{12}。也就是说,基于身份关系统一确定而产生了身份判决“对世效力”的要求,通过将密切利害关系人作为适格当事人,据此实现判决“对世效力”的正当化。以争讼身份关系“干涉权”为基础,通过判决效力的扩张,实现身份关系划一确定的正当化。

  但是,“基于身份权的干涉权应与基于财产权的管理权一样,将之作为判决效扩张的根据属于一种拟制手法,并非认可了有关争讼关系的实体权。”{13}仅限于密切利害关系人成为当事人适格者,通过他们积极诉讼追行,可以由此寻求判决效向其他人扩张的正当化根据。而日本通说认为,“对世效力”正当化根据应从密切利害关系人的干涉权这一形式理由去寻求;但是,通过适格当事人的干涉权所拟制的代理权或管理处分权容易迷惑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14}。因此,充实当事人的诉讼追行更有利于程序权的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权除作为必要诉讼当事人外,诉讼告知也仅仅只是为他们提供了参与程序的可能性。若无诉讼告知,利害关系人便无从知晓诉讼系属,诉讼参加便无从谈起。

  因此,在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法定适格当事人进行积极诉讼追行时,应该让实质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但是,笔者认为,人事诉讼中系争身份关系的主体原则上为适格当事人,在法定适格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诉讼,只因当事人未进行积极的诉讼追行就否定其诉讼利益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系争身份关系主体间的判决一旦确定,有关该身份关系的纷争便可以划上一个终结的句号。由于适格当事人间的诉讼追行尚存有不充分之处,是否可以另辟蹊径,保障利益可能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参与程序的机会。不仅可据此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同时,还可对适格当事人间的诉讼追行发挥补充、监视的功能{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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