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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行政问责制走向法定化的标志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181| 评论: 0

  摘 要:《公务员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更重要的是使政治体制改革中非常重要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产生了实质性飞跃,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将引咎辞职正式法律化。本文从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缺失入手,论述了引咎辞职入律的重要价值和意义,进而阐述了引咎辞职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到法律责任的转变,并提出该规定所存在的不足及完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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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引咎辞职 公务员法 行政问责 毕业论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具有很大的变化,尤其对公务员的监督更加规范和系统,并在第13章82条明确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这一条是参考中共中央于2004年4月份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是将党内规章转变为国家法律,具有了更广泛的约束力。该法正式确立引咎辞职制度,是我国行政问责制走向法定化的标志。

  一、引咎辞职弥补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长期缺失

  在强调打造一个有限的政府、有效的政府和负责任的政府的今天,问责已经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而是深入人心,家喻户晓;问责已经不再只停留在人们的观念层面,而是越来越广泛的走向实践层面。所谓行政问责,就是对那些该干好而没干好工作的官员追究责任。人民赋予了政府官员权利,官员理所当然要为权力承担责任。行政问责制度是实施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一个重要途径。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党政干部体制和观念影响,尽管我们一直主张“干部能上能下”,但“上去”容易,“下来”却难,“退出机制”缺乏效率,成本很高;尽管规定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但受集体领导传统影响,“集体负责实际上谁都不负责”的状况仍在相当范围内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中庸之道仍大行其道;官员的公共道德与社会责任意识还很不够;重大责任事故频出,中国公众对事故处理模式已经非常熟悉:直接责任人被惩处,而相关高层领导则凌驾于事故之上组织抢救、调查和整顿。其中不乏官员存在行为过失或不当,但因为没有触犯法律或党纪政纪,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即便追究过失责任,都是上级领导机构对有关干部以更换或者免职的处分,但上级领导干部的裁量权很大,很多时候都是敷衍了事,走走过场。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实施的所谓行政问责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理念,但离真正意义上的问责制度还有一定距离,很大程度上它还只是一种紧急状态下的临时措施,大多都是在行政层面上进行的,没有做到科学化、经常化、法律化。由于没有一个科学性、规范性、操作性很强的问责法律体系做支撑,问责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出应有的制度效应,从而直接影响到实施问责制度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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