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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行政问责制走向法定化的标志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185| 评论: 0

  毕业论文

  近来,我国行政问责风暴的实施导致一批官员被追究责任,此举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肯定。问责风暴所至,民众拍手称快,并使民主政治的空气渐浓,但我们也明显地感觉到存在着一个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那就是:有了问责之事,却缺少问责之法。《公务员法》引入引咎辞职制度,将近年来兴起的行政问责风暴法律化。什么是“引咎辞职”?简单地说,引咎辞职是指官员由于个人能力不够、自身行为不当或因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出于献身公共事业的道德感、义务感和责任感,官员内心深感自责和愧疚,主动向任免机构或任命者请求辞去所担任的职务的一种辞职行为。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以加强领导干部的道德建设做基础。而把引咎辞职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有效抑制社会不满情绪,体现监督、惩罚作用,警醒领导干部对权力的合理使用,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便具有了重要而长远的意义。

  二、引咎辞职,实现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到法律责任的转变

  完整的责任形式体系应包括行政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四种,但在目前实践中,责任的追究和责任的承担基本上是不完全的。

  引咎辞职长期以来一直被作为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来对待,既是选任制官员对选举机关的政治责任,也是对选民的道义责任,是一种基于道德自律与舆论压力而自愿提出的非直接责任。民主政治是一种责任政治,政治权力的授予必然伴随着政治责任的规定,政治权力与政治责任相互依存,权责一致。公职人员在拥有政治权力的同时,在相应的政治领域必须负有一定的政治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虽然没有直接责任,但由于自己领导的机关的工作没有做好,辜负了选举机关和人民的重托和信任,因此要对选举他的机关负责,对人民负责。因此,《公务员法》将引咎辞职法定化,直接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制度,强调了公务员队伍中领导成员应该承担的责任,意味着要用法律的“刚性约束”来进一步强化公务员责任,让“领导责任”不再是一种以“大错化小小错化了”的虚幻责任,而是更加具体化。引咎辞职法定化,使得引咎辞职从一种政治责任,一种道义责任,演变为一种法律责任,从法律上解决了长期困扰人事管理的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为建立适应新世纪的领导干部队伍提供了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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