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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警察自由裁量权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370| 评论: 0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成型与崇高地位:法院的胜利

  刑事诉讼领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始于1914年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本案中,被告人对先有当地警察后由联邦官员从他家里非法扣押并在联邦审判中使用的证据开始要求排除不恰当获得的证据。最高院裁决,采纳由联邦官员非法扣押的证据实际上等于批准了他们的违宪行为,因此了排除了该证据。但这只适用于联邦案件,最高院认为,各州针对警察的不法行为可以选择其他恰当的救济方式,包括民事诉讼、刑事控诉,并不要求排除证据。该观点在1949年的沃尔夫诉科罗拉多州(Wolf v.Colorado)案件获得了充分表达[4]。直到1961年沃伦法院,马普诉俄亥俄州(Mapp v.Ohio)一案中,最高法院明确宣布将排除规则适用于各州,在全美境内广泛使用。该判例表达了如下主张:只有强制的证据排除才能够充分地表达各种案件中的警察不法行为,包括州与联邦。大法官Tom C.Clark对此评论到,对警察的不法行为,惟有证据排除能够应对这种工作,其他救济被证明是“无价值、无效的”。(注释10:ADAM COHEN,Is the Supreme Court About to Kill Off the Exclusionary Rule?The New York Times,February 16,2009 Monday.)

  从1914年威克斯案到1961年的马普案,排除规则在美国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在民事侵权诉讼、警察内部行政惩戒机制以及公众舆论监督机制之中脱颖而出,成为针对警察非法侦查行为的更有效甚至说惟一有效的措施。这可以说是美国法院的胜利:警察的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法官借助宪法第4、5、6乃至第14修正案,享有了重要的司法审查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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