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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发现与裁判方法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679| 评论: 0

  首先,法律精神的先验理解。 毕业论文

  由于法律规范是一个纵横交错的复杂体系,临时找寻定案依据实属不易,所以,在任何个案的裁判之前,裁判者均须事先对法律有一个体系化的全面理解。当今主要法治国家均强调司法职业的精英化,我国自1995年开始通过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资格、检察官资格考试制度,并且于2001年通过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将三种职业的任职资格统一为司法资格,要获取司法资格,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设置这种司法考试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确保全体司法职业人员对国家的法律规范形成大致一致的理解。如果司法职业人员对法律不存在先验的共同理解,那么,不同的角色(如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审三方)往往会根据各自的有限经验和各不相同的价值取向而对同一个案件事实形成不同的判断标准和方法。这必然导致社会生活缺乏共同规则,纠纷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毕业论文

  法律精神的先验理解是指司法职业人员在司法作业之前业经专门训练而对国家的成文法律体系在立法宗旨、规范意旨(包括法律原则确定的价值取向、法律规则确定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和适用技术等事先予以认知、掌握。这种先验理解是面对个案的争议各方和裁判者能够进行对话交流进而促成终局的有效裁判得以形成的知识前提。显然,一个诉诸法律解决冲突的法律人、一个诉诸良心解决冲突的道德家和一个诉诸强力解决冲突的军人,他们由于不存在共同的对法律的先验理解,是难以对话、交流的,因而,对个案纠纷是无法找到权威的解决办法的。对于司法职业而言,法学教育的目的正在于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打造共同的法律知识背景和法律思维方式,以法律的理性替代作为自然人的各成员与生俱来的个人偏好。 毕业论文

  其次,法源和规范的识别。

  毕业论文

  法律的精神寓于各种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本之中。权威不同的立法主体会制定出位阶不同的法律形式,位阶相同的法律渊源表达的可能是适用于社会生活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即法律类别和法律部门。对法律在纵向的位阶区分和横向的门类划分是法律作业的前提条件。否则,庞大的法律帝国里那成千上万的法律条文足以令人目不暇接而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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