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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发现与裁判方法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683| 评论: 0

  首先,解释法律。 毕业论文

  法律解释既是法学方法论中与法律发现平行的一个重要内容,又是法律发现的一个具体方法。此处所说的法律解释,旨在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具体化以使其与类型化的个案事实实现对接,进而成为个案的裁判规范。由于法律语言具有不同于自然语言的抽象、封闭等特征,其表达的法律概念及由法律概念组成的法律规范要适用于具体、丰富的个案事实,非经解释使其具体化而不能竟其功。 毕业论文

  法律为了尽量大范围地涵盖社会生活事实,而不得不在创制之时减少内涵而扩大外延。当法律面对具体的个案时,为了使法律规范返回特定的个案中的事实,便须反向操作,即填充法律概念及法律规范的内涵而缩小其外延,使其能够成为个案的裁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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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刑事立法时,立法者为了将所有的故意杀人行为涵摄于这一个法条所规定的规则之下,而将社会生活中形形色色的杀人事实高度抽象、概括,仅以“故意杀人”4字浓缩此类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在裁判具体的杀人个案时,法官必须解释“故意”这一法律概念,指出它与“过失”、“意外”的区别,法官也不得不解释“杀”这一行为的具体含义,以便使其既能够指涉积极作为的杀人行为,也能够包含负有特定义务者消极不作为的杀人行为,同样,作为杀人行为对象的“人”也得详细地解释。假如案件事实是一个产妇掐死头部刚刚娩出母体而身体仍在产妇体内的胎儿,那么法官对作为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人”这一概念便须进行解释,以说明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刑事法律规则中的“人”是否包括局部娩出母体、局部尚在母体内的那种自然意义的“人”。如果法官把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完全脱离母体具有独立生命的个体”(我国目前的法律正是这样界定人的概念的,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出生的含义是完全娩出母体具有独立的生命),则未完全娩出母体的“人”便不是刑法故意杀人罪中的“人”,因而产妇掐死未完全娩出母体的胎儿便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产妇的行为便只是一个自然行为而不具有刑法意义。当然,胎儿的生父可能会将部分娩出母体的“人”理解为刑法故意杀人罪中的“人”,基于此种理解,他会向司法机关控告他的妻子。除非他的这种理解被权威的法律解释所认同,否则,其理解无法获得刑法意义。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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