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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发现与裁判方法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699| 评论: 0

  另外,法律漏洞又有真漏洞和假漏洞、公开漏洞和隐藏漏洞之分。所谓真漏洞,又称外部缺漏,指法律规范对于应规定之事项,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预见,或者情况变更,致就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而形成的缺漏,它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文字内通过体系内的解释或价值补充得以解决,而必须由法官在法律之外,根据法理探求法律目的,进行“造法运动”方可填补。所谓假漏洞,又称内部缺陷,指法律规范实际存在,但却有疑义,或者概念过于抽象,有待通过解释确定真义或者通过价值判断使之具体化。所谓公开的漏洞,是指依照规范意旨,原应积极地设其规定而未设规定所形成的法律漏洞;所谓隐藏的漏洞,是指依照规范意旨,应当消极地设限而未限制所形成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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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法律存在漏洞时发现法律的方法较为复杂。 毕业论文

  首先,应当先分清法律漏洞是否真的存在,即分清真假漏洞。要确定所遇问题是需要解释、裁量的法律内部事项,还是需要类推、填补的法律外部缺漏。如果所遇问题是假漏洞,则无论公法私法,规则均是一致的,即在司法权限内依法释法,如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和价值判断等,不必担心司法权力越界侵犯立法权力管辖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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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如果所遇问题是真漏洞,则必须分清是私法漏洞还是公法漏洞,在此基础上,兼顾漏洞是公开的还是隐藏的。如前所述,公法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旨趣差异极大,各自奉行不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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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法领域和刑事法领域,实行权力法定原则(如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约束国家权力(如刑事司法权力)以防止其滥用,以保障权力相对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因此,对刑法的漏洞,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则决定司法适用的方向。在刑法有漏洞时,如果漏洞为公开的漏洞,即法无明文规定时,表明案件的行为已超出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逸出法律构成要件之外”,如要定罪,则必须类推适用,而类推适用有损罪刑法定原则,故现代法治国家多禁止类推,亦不得根据立法目的将刑法规范扩张至刑法规范管辖范围之外的事项之中,更不得进行创造性司法,陷人于犯罪地步。即使按照法条的立法目的应当惩治,司法者也不能越雷池半步,必须作无罪处理。如果说这样的处理意味着一种代价的话,那么,为这种代价承担责任的应当是法律创制者而非法律适用者;无论何人承担法律漏洞的责任,为了维护权力法定这一法治基石,付出些代价,也是值得的。即使个别危害行为因法律漏洞而脱离了法网,但刑事法的整体仍然得以维护,而这正是司法机关在刑法漏洞存在的情况下,维护法的正义和公正所必须采取的立场。如果刑法漏洞是隐藏的漏洞,即某种行为按照刑法规范的立法目的应当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而因立法者疏忽或者未及预见因而未能排除,此种漏洞应当根据立法目的,以限缩的方式加以弥补。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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