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生网
湖南大学生网 首页 学习 论文范文 法律论文 查看内容

论法律发现与裁判方法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682| 评论: 0

  毕业论文

  如果说法律的理解和法源的识别对于法律职业人员具有先验的性质的话,那么,对个案事实的感知和归类则具有经验的性质。现代法律的正当程序之所以极为强调实行直接言词原则(司法人员应当亲自听取争讼各方的意见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必须由证据的形成者亲自到法庭做出),是因为争讼事实作为裁判的对象决定着裁判者对相关法律规范的识别和选择,不同法律规范中的构成要件不同、法律效果有别,如果同一事实归结到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下,则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将会有重大差别。裁判者亲自聆听各方诉讼主张及其事实依据,将有助于其确认是否发生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毕业论文

  虽然立法者在创制法律之时即已对社会生活的事实做过考量,但是由于法律一经成立即具有安定性,并且法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而社会生活却变动不居,再加上法律具有抽象概括的形式化特征,当下案件的事实则可能个性突出、极为具体,法律规范与个案事实之间可能会存在难以直接对应的问题。因此,事实有无证据证明这一问题固然重要,业经证明的事实应当归结到哪一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下这一问题同样不可忽视。在司法作业中,对案件裁判的争议往往会因为事实之有无、同一案件事实应归入何种构成要件之下而时常发生。个案事实会因为个性特征有限而与所有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均不相符,个案事实也可能因为个性特征复杂而符合两个以上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 毕业论文

  其次,事实归类。 毕业论文

  无限多样的个案事实归结在特定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之下,需要事实类型化作为中介。所谓事实归类,是指法律职业人员在对法律事实进行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将个案事实归入特定类别的认识方法,即个案事实的类型化。正如对千头万绪的规范性法律文本需要进行法源上的位阶区分、规范上的门类划分以便识别一样,对个案事实进行类型化也有助于发现并选择可以用作裁判依据的法律规范。 毕业论文

  对于司法职业人员(无论是律师、检察官还是法官)来说,当一个来自于生活事实中的纠纷摆在面前时,其一旦通过证据确认事实存在,他应当在先验的法律知识的指引下,能够将该个案事实归入某一门类、某一位阶的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之下。比如,如果一个律师受理某人的委托,代其起诉某出租汽车司机,因为他在搭乘该出租汽车时受到了司机的殴打。倘若该事实能够通过证据无争议地加以证明,那么,律师和审判该案的法官均应对出租汽车司机殴打乘客这一行为事实进行类型化思考。按照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则,殴打他人身体的行为可以统一归类为侵权行为;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客运合同法律规则,承运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保证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因而司机殴打乘客的行为可以统一归类为违约行为。由于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比如前者的成立要求证明侵权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而后者则仅需证明侵权行为客观上存在即可,无需证明违约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法律效果不同(对侵权行为不但可以请求物质损失赔偿,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违约行为限于合同规定的利益赔偿,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当同一行为符合两个以上法律规则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法规竞合现象就发生了。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自认为有利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律师要为委托人谋取法律上的最大利益,他必须具有将个案事实作某种归类的能力,进而选择对委托人有利的法律规范进行诉讼。对个案事实的类型化也有助于有效证明该事实,从而使自然发生的事实能够成为法律事实。由于个案事实个性丰富,将个案事实的每一个侧面均予以证明,会耗时劳力,有可能得不偿失,如果将其归入某一类型的要件事实,则按照该类型事实的共性特征对个案事实进行特征取舍,取共性特征,舍个性特征,从而缩小证明范围,节约证明成本。

最新评论

验证问答 换一个 验证码 换一个

大学生要找工作,就上湖南大学生人才网..
长沙理工大学自考在线报名咨询!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广告投放|手机访问|无图访问|联系我们|湖南大学生网 ( 湘ICP备10000310号 )


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站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本站部份内容来源网络和网友发布,供大家交流学习参考之用, 版权归版权原作者所有,如无意中侵犯了您的利益请联系我们尽快处理。

Powered by 5+7WorkRoom System by Discuz!X2

© 2008-2011 XunNets.com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