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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发现与裁判方法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678| 评论: 0

  (二)法律规则的司法适用

  毕业论文

  动态分析法律规则的逻辑运行(即法律规则在司法中的适用过程),它是典型的逻辑推理中演绎推理的三段论: 毕业论文

  大前提——效果确定:发现完全规则(或者确定不完全规则的效果归结使其成为完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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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前提——事实涵摄:使案件事实涵摄于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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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绎——个案裁判:使涵摄于构成要件的事实获得法律效果

  毕业论文

  案例分析:以刑法第239条绑架罪的定罪量刑规则为例(本法条的法律规则系裁判规则、复合规则、强行规则和完全规则) 毕业论文

  第239条(法条规则):绑架并杀害人质的, 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毕业论文

  大前提(逻辑结构): 甲、罪状描述(构成要件) 乙、法律效果(否定效果即法律责任) 毕业论文

  小前提:张三绑架并杀害王五的案件事实经法定程序由证据证实,符合大前提绑架(并杀害人质)罪之构成要件——小前提(当事人之案件事实)涵摄于大前提之构成要件甲 毕业论文

  演绎:张三行为之效果为大前提构成要件的法律效果即张三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大前提之法律效果乙演绎于小前提之当事人

  毕业论文

  因此,司法过程中对法律规则的适用包括了三个过程:一是确定大前提(发现法律),二是证实小前提(证明当事人之案件事实)并将其涵摄于大前提中的构成要件,三是演绎大前提之法律效果到小前提之当事人(裁判个案)。 毕业论文

  三、 法律发现与裁判方法分析 毕业论文

  (一)理解法律与识别法源

  毕业论文

  法律规范在形式上区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种类型。在不成文法国家,法官在司法中对法律的发现所运用的思维方式与成文法下法官的思维方式存在明显不同,前者的思维方式是在遵循先例原则下,从个案(先例)到个案(当下的待决案件),在类比中归纳出一般规则,再演绎到个案中去,而后者的思维方式则是法官在遵循成文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对法律体系的预先理解和法源的识别,做到心中有谱、胸有成竹,找到可资适用的推理大前提,以便将其运用到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这一小前提中去,进而最终形成案件判决,总体上是一个从一般到个别的思考过程。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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