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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收养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1024| 评论: 0

  再次,法律行为效力的起始时间依靠于法律行为的成立。以各国民法的规定来看,法律行为的效力起始时间原则上不能脱离法律行为的成立时间而独立得以确定,仅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不在此限。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此均确认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拘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10)和此相联系,无效法律行为和被撤销的法律行为的无效溯及时间必然也和法律行为成立时间相联系,而和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无关(往往并未生效);在法律上,此种无效后果(非凡是嗣后无效后果)只能溯及至法律行为成立时,此类规定是解决法律行为无效情况下当事人的权益回复的依据。假如在理论上否认有法律行为的成立新问题,必然一方面导致有效法律行为生效时间不准确,另一方面又会造成无效行为和被撤销行为的无效起始时间不明确的后果。不仅如此,在现代各国民法典中,法律行为制度的一系列规则实际上仅仅和法律行为的成立时间相联系,其中最为典型就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撤销除斥期规则,和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追认除斥期规则。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执行%26lt;民法通则%26gt;若干新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的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起 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显然否认了法律行为有成立新问题和独立的成立时间也就使此类规定失出了意义。

  第四、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着眼点不同。法律行为成立和否是一事实判定新问题,其着眼着在于摘要:某一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从事的某一具体表示行为是否属于意思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有效和否则是一法律价值判定新问题,其着眼点在于摘要:行为人从事的某一法律行为(或表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是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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