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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收养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1023| 评论: 0

  第五、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则主要包括民事行为能力规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原则、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主要是有关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定不依靠于当人后来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类规则在许多情况下的当事人效力自决留有余地。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无法补救的,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的可以弥补。

  最后,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效力不同。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的,具当事人应受效力意思的约束,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法律行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销,或者在成立之后未生效以前,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所生产的民事责任是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如前所述,法律行为成立和否并不等同于法律行为有效和否,二者应当区别开。因此,收养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在身份法领域的具体表现,也有必要对其所应有的成立要件和生产要件加以分析,并摒弃现有不科立法体例。因为收养行为作为人身法领域的多方契约,它的成立和生效新问题不仅关系到被收养人的利益及其社会身份的定位新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到社会公益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所以说打破现有收养法领域学说理论及立法的忽视成立生效新问题的立法体例,明朗何者属于收养的成立要件,何者属于收养的生效要件,是具有理论价值和社会实践意义的。一方面使得收养立法更科学、完善,以更好的保障合法的收养关系、充分发挥家庭这一社会职能,使老有所养、幼有所育。另一方面,则可对收养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含义、构成要求、控制方法等作出了科学的分析和解释,并突破现有对法律行为成立立法规定的一刀切模式,使得理论体系框架间的衔接更严谨、更符合逻辑。作到上述两点,就应对现有有关收养行为的立法加以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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