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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收养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1047| 评论: 0

  以理论上讲,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仅仅是某种抽象,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至多仅指明了某一表意行为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基本条件。而在实践中,仅通过一项意思表示且无形式要求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较为少见的。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判定某一法律行为是否已经成立,不仅要依据法律行为一般成立要件。尤其要依据法律行为非凡成立要件。从实践来看,民法对法律行为非凡成立要件的规定是极为广泛的,此类要件规定普遍体现在有关合同行为、遗嘱行为、婚姻行为和收养行为等复杂的行为规则中。可以说,任何一种具体的法律行为,均有其非凡的成立要件。按照民法理论上的分析概括,法律行为的非凡成立要件被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类。

  (1)合意法律行为成立的非凡要件。

  合意行为的非凡成立要件亦即合同行为成立要件。合同行为是法律行为中极为重要的类型,此类待业的成立不仅必须有基于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意思表示,而且须有合意要件。更确切的说,“契约为二个以上意思表示之一致。故契约之非凡(成立)要件为意思表示一致”。⒁许多学者均认为,“契约为由两个交换所为的意思表示之一致而成立之法律行为。”

  (2)要物行为成立的非凡要件

  法律行为依是否需要标的物交付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要物行为和诺成行为。要物行为又称“实践行为”、“践成行为”、“现实行为”等。它是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须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此种法律行为成立除须有意思表示一般要件外,还须具备交付标的之非凡成立要件。它是独立的意思表示和事实行为要件的结合,两者在时间上可以分离,理论上称之为法律行为的事实构成新问题。从大陆法各国的民法典来看以要物为要件的法律行为主要表现为要物合同行为,如借贷、运输、保管合同等;但也有单方的要物行为,如赠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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