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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收养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1021| 评论: 0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面岁及生父母有非凡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不受无配偶者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以及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须无子女的限制。由于这类收养是在自然血亲之间发生,且这种收养关系往往比较稳定,基于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制约,因此,对这种收养的条件作了放宽规定。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我国《收养法》第8条第2款规定摘要:“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这种收养行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国家分担了社会负担,同时也使那些缺少父母关爱的孩子重新置身于一个布满爱心的暖和环境中。因此,国家鼓励公民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

  (3)收养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母的再婚而形成的。为稳定其家庭关系,《收养法》第14条规定摘要:“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子女。”并放宽了收养条件摘要:

  ①继子女作为被收养人,不受其“不满14周岁”、“生父母有非凡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②继父母作为收养人,可以不受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及“年满30周岁”的限制。

  ③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时,作为送养的生父母可以不受“有非凡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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