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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收养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1017| 评论: 0

  (4)收养人须年满三十周岁。这是对收养人年龄上的最低要求,也是由收养的性质决定的。

  (5)为贯彻实行计划生育原则,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收养1名子女。

  (6)收养人有配偶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有配偶者须双方共同收养才有利于建立和睦的家庭关系,保障养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因此,我国收养法确立了夫妻共同收养原则。

  (7)收养人无配偶者的限制条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基于伦理道德上的考虑,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着40周岁以上。

  3、送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其他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但他们须分别符合下列条件摘要:

  (1)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须符合下列条件摘要:

  第一,有非凡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抚养子女是父母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但假如生父母因病或经济困难等有非凡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时,为使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法律答应其将子女送养。

  第二,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即使夫妻离婚,子女随一方生活,送养子女时,仍须夫妻双方同意。送养非婚生子女时,其生父明确的,也应征得生父的同意。但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此外,为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收养法第19条明确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子女。

  第三,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若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抚养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另一方就不得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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