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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收养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1022| 评论: 0

  但是由于是我国立法上的局限性的影响,要想最大程度上保护儿童的利益,就必须对其加以改革,做到这一点,首先有必要对我国的现行收养行为理论及立法加以梳理。

  一、我国现行收养法对于收养行为的立法概况(3)

  收养是设立、变更亲属身份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利益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4)因此,我国收养法以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并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为指导,对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1)被收养人须为不满十四面岁的未成年人。这是收养法“为子女的收养”立法宗旨之体现,同时它也符合心理学的科学要求,有利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和巩固。

  (2)不满十四面岁的未成年人还须具备以下法定情形之一摘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非凡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须无子女。收养的意义之一是为满足无子女夫妻抚养子女的心愿,并且应当符合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要求。夫妻婚后假如有子女的,原则上不答应再行收养。

  (2)收养人须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济能力和教育能力,以便为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3)收养人须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也是收养人抚养子女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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