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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收养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1050| 评论: 0

  (2)在公示行为中则需履行法定的公示程序,公示行为是以法律非凡要求的公开形式实施的意思表示。

  所谓公开,即第三人对意思表示可以获知。各国立法通常规定,物权行为须公示。在动产物权行为中,公示的方式为标的物的交付;在不动产物权行为中,公示的方式则为行为登记。法人成立必须公示,其方式是登记。对于公示行为,只有依法完成公示方式,方能生效。

  2、收养行为的生效要件。

  收养行为的生效要件同样也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和非凡生效要件,其一般生效要件包括摘要: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主体要适格。即收养人必须是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对于他的具体要件实际上就是前面所提到的收养行为实质要件中对于收养人的要求;对被收养人来说,则被收养人一般为未成年人,具体条件主要是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中所要求的;送养人同样以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中的要求为准。

  (2)收养必须为自愿送养,这也是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中意思自愿真实的具体体现。收养是设立和变更亲属关系的法律行为,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收养人收养和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收养行为内容合法。主要是防止有些人借收养之名行拐卖儿童之实及破坏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的行为。因此要认真考察收养人收养的真实目的,以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切身利益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根本贯彻实施。这也是近年来出现跛足收养的客观要求。

  (4)行为不违反社会公益和公共道德。具体表现为摘要: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非凡是养父和养女之间的年龄应有一定间距,以防出现有伤风化的行为;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是因患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可靠经济来源,或因自然灾难等造成其无力抚养子女时,才可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否则严格禁止父母放弃法定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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