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为不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 按照我国大陆学者的熟悉,“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凡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社会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它的法律地位和国外立法例中的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有相似之外。(21)行为不违反社会公益和公共道德原则本身是一引致规范,其功能在于使社会道德观念取得对法律行为的内容的控制功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原则上归于无效,但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则发生效力可撤销之后果。 在多数情况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就能引起民事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但在某些非凡情况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具备一般有效要件,但其效力仍不能发生,而必须待某种特定条件具备时才能生效。这类特定条件就是法律行为的非凡生效要件,法律行为的非凡生效要件,只是针对某些非凡的法律行为而言。这类非凡生效要件根据其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约定生效要件和法定生效要件。 约定生效要件包括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依照民法理论上的熟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都是在法律行为中附设某种选定的事实,并且将该事实的发生(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效力消灭的根据,其实质意义在于使行为人的动机法律化。 法律行为的非凡法定生效条件包括摘要: (1)有相对人行为的非凡生效要件摘要:以对话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以相对人了解为必要条件;以非对话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须以达到相对人为必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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