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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收养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1046| 评论: 0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任何法律行为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并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因此,实施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能正确熟悉和判定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依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态可分为三种情况摘要:18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已满16岁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有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有效的法律行为;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从事的和其年龄或识别能力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其余的行为绝对无效;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从事的任何法律行为绝对无效。法人原则上以其章程中所载明的营业范围为限。

  (2)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所追求的,因而法律以保护行为人利益考虑,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反映其真实的意愿,而非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可以说无论是以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来看,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

  (3)行为内容合法

  法律行为内容合法其实质是对法律行为的内容品质实施控制,即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范以及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判定法律行为是否合法,可从行为的目的、标的、条件和方式四个方面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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