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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事诉讼伪证泛滥的调查和思索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308| 评论: 0

  在我国历史上也有宣誓的习俗,现实生活中有关党团组织、公务人员仍保留了宣誓仪式,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也作了多年的探索。所以实行这项制度有一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虽然中国式宣誓的约束力还远不及西方国家,且在我国这样一个“法律至上”的国度,誓言能否约束心灵还是一个争论较大的话题,但证人作证前,向法庭宣誓保证至少可以引起证人本身的重视,强化证人作证的严厉性和法律制裁的警戒性,增强证人的责任感。

  而且,规范而庄重的庭宣誓形式能够使证人意识到作伪证的严重后果,加深其作伪证的心里惧怕感,从而唤醒良知和潜在的正义感,预防伪证的发生。针对目前我国证人作证的责任心、义务感不强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在立法上制定出相类似的规范办法,将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和随意供证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强制”推广宣誓制度。

  (三)完善有关立法。在强调证人作证义务的同时,也要对证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切实的保障。

  一是进一步完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保护等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要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平安作出相关立法。为了使证人有彻底的决心作出真实的证言,就必须在作证期间由国家的强制力作保障,使证人在感到外在威胁的来临时,能够据此及时请求有关机关的保护,确保证人及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平安,解决出庭证人的后顾之忧。

  二是完善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得扣发证人工资、奖金等,以解决证人作证的经济顾虑。其次,应明确证人作证费用的补偿办法。由当事人承担该方证人的费用,可由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然后由法院转交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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