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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事诉讼伪证泛滥的调查和思索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307| 评论: 0

  另外一种制造假证的目的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从官司中获得更为有利的结果(如更多的经济补偿),而故意和案外第三方串通,欲瞒天过海,骗取法庭的信任,这一类伪证绝大数的受害方当事人会有强烈的反击,但多数会苦于没有证据推翻对方事先预备得几近无懈可击的证据而让法庭左右为难。笔者拟从一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2003年,曹某的妻子周某、母亲赵某向法院起诉李某、吴某财产损害赔偿(毁林),曹某以其妻、母的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曹某为骗取法院判决李某等人多赔付青苗补偿费,指使他人绘制虚假的毁林示意图,并在伪造的毁林示意图上见证签字、加盖村小组的公章,将其妻周某的毁林面积1亩虚构成7.8亩,造成法院采用原告方伪造的证据错误判决被告多赔付14280元青苗补偿费给原告。今年2月,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曹某犯妨害作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从上述伪证案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民事伪证案的如下危害摘要:

  1、妨害了诉讼秩序,影响了法律尊严。当事人随意伪造证据、制造假象,蒙骗法官,并使之做出错误的判定,这已经是对法律的亵渎和对法官的戏弄,而案中的原告曹某不仅自身随意漠视法律,而且还指使十余人为其造假,更是对法律的集体践踏,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

  2、浪费了诉讼资源,造成当事人讼累。上述伪造毁林示意图引发了两个案件,历时三年多,启动了民事诉讼、执行、公安侦查、检察指控、刑事诉讼等五个程序,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且因受害方远在新加坡,庭审期间,先后多次托人或亲自往返于法院和各部门之间,为各个证据的论证和质证耗费了大量和人力和物力,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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