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会根源。当国际政治欺骗、各种经济骗局、日常说谎成为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时,诉讼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必然会受到社会生活其他方面的影响。结合我国历史原因及社会背景,具体而言,伪证的社会根源主要有摘要: ①全民法律观念未真正树立,国民文化素质高低不均,由此而引起的证据意识不强,对伪证现象缺乏应有的抵制和斗争。 ②社会风气无根本好转,虽然经过普法活动,进行过法制宣传教育,但许多地方普法流于形式,因而在整个普法过程中,真正自觉学法、守法的不多。 ③中国的传统家族观念、义气主义严重。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在法庭上“有难”,一般人通常都会越过法律义无反顾地冒险“帮忙”。 ④对证人的保护制度不健全,证人的社会压力大。证人作证具有很大程度的公益性质,往往只是出于社会正义或他人利益的要求,而和本身无利害关系,在这种既没有强制作证制度,证人平安又缺乏保护的前提下,证人一般不可能顶着过大的压力(对方当事人往往会动用威胁、欺侮、殴打、或打击报复等各种手段),冒着身家性命去维护和自己无关的个人和集体利益。 4、制裁制度的漏洞。就现存整个庭审流程来讲,伪证制裁看似裁判行为的旁枝末节,不去制裁似乎也无关大碍,反倒是对伪证制裁错误,会导致被制裁方迁怒于法官个人,从而使得法官倾向于对伪证采取置之不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一则明哲保身,再则省时省力。 三、伪证案件引发的思索 从笔者所调查法院今年发生的几起典型伪证案例来看,当事人制造假证的主要目的主要有两种,一是为了对付案外第三人,借助诉讼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这种伪证的特征是原被告双方串通一气,伪造债务,制造官司,除非案外人提出异议,否则整个诉讼活动很难查出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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