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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法律运作机制调查与研究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270|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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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减刑假释制度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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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前文所述,主宰着行刑的是刑罚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的预防目的包括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之间既有对立性又有同一性。因此,“在刑罚执行阶段,教育与改造犯罪人是首要的任务,因而无疑应当以个别预防为主。但在刑罚执行阶段,也要兼顾一般预防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宣告刑制约着行刑期间对宣告刑的调整。” 预防在押罪犯再次犯罪是通过对罪犯的改造来实现的。改造包括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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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宗旨就在于以缩短宣告刑和附条件地提前释放为奖励,充分调动罪犯接受改造的积极性,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通过实地考察,笔者认为,我国监狱机关对通过减刑和假释制度的操作来实现刑罚的预防犯罪目的是高度重视的,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运作是较为符合刑罚理性的,能够较好地实现刑罚的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从而实现社会防卫。但是,同时我们也会发现,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和阻碍着刑罚的预防目的的实现,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毕业论文

  1、“唯分是举”的一元化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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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刑假释的适用以监狱启动减刑假释建议为起点,而监狱启动减刑假释建议的根据是罪犯的考核得分以及根据考核得分所获得的授奖情况。由此可以看出,决定罪犯是否能被减刑假释的关键因素只有一个,那就是罪犯的考核得分。考核得分高,名次靠前,就能被减刑假释。否则,就无法被减刑假释。这就是在减刑假释运作中存在多年的“唯分是举”的一元化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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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以分计奖、以分折刑”为根据的启动减刑假释建议的做法,虽然具有将“确有悔改表现”具体化、形象化、客观化,并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的优点,但是,这种做法的弊端更令我们担忧。这种做法对罪犯所直接导致的影响就是“唯分是举”。在监狱,可以说,“分,分,犯人的命根”。为了得到更多的分数,罪犯更需要在狱警面前表现自己,甚至于投机取巧。由于思想改造的不易量化,这种“唯分是举”的一元化操作模式过于集中于较易量化的方面,如生产劳动的完成评定。据某监狱长反映,生产劳动在考核计分中的份量占到80%以上。这就大大影响了对罪犯主观状况的准确评定。过于量化的计分评定也极易流于形式,使罪犯与罪犯之间的表现差别减小。单纯的计分并不能全面反映一个罪犯的劳动改造成绩,仅以此作为减刑假释依据是不充分的,甚至会导致老弱病残罪犯的一种不公正待遇。思想的转化、行为的矫正与单纯的完成任务,在反映一个罪犯改造成果上是有差别的,因为改造过程中限制罪犯自由促使其劳动只是手段,而转化其思想、矫正其恶习,以正确的思想指导其行动、以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约束其行为才是目的。一个罪犯的生产劳动成绩好并不意味着其“确有悔改表现”。尽管多年来,各地方监狱的考核计分办法和标准不断修正和完善,但这些弊病仍无法根本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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