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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和设想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607| 评论: 0

  在听证日,律师可以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调解员在听证后十天作出判决,双方在收到裁决二十天内作出接受或拒绝的表示。若双方都表示接受裁决,则此裁决具有执行的效力,假如一方拒绝,则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调解结果放入到一个密封的纸袋里保存,假如法院的判决不超过或不低于原裁决的10%,则各方只负责自己的调解和诉讼费用;假如判决数额高于原裁决的10%,被告必须承担所有的调解和诉讼费用甚至律师费用;假如判决数额低于原裁决的10%,原告必须负担上述费用。推荐性ADR主要有小型审判和简单陪审团审判两种。

  小型审判主要是听证从而使双方能够有陈述案情的机会,之后双方在第三者的引导下寻求合意的作出,简易陪审团则主要是一种非严格的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判定的过程,双方在陪审团之前进行陈述,案件披露,然后陪审团给出基于此的判定,从而是双方预先知道诉讼的可能结果,为争议双方提供一条途径。决定性ADR则是在争议双方的请求下,法庭指定一名裁判者,通常是退休的法官,由他主持一个非正式的程序,作出由法庭强制执行的判决。

  从上述的介绍可以看出,在美国的调解中,虽然形式多样灵活,但是都是比较重视对于事实的认定,是非的判定,假如说我国的民事调解是建立在一种对和为贵的劝说上,则美国的调解更多的是给予当事者双方一个事实判定的机会,从而使当事者在对利益的权衡基础上作出相互的让步。

  五、对我国现今民事调解制度的思索和设想

  我国现今的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某些行政机关以及仲裁组织和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调解本地区或本单位的一般民事纠纷、简单的经济纠纷和稍微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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