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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和设想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606| 评论: 0

  这种调解模式的优点有摘要:

  1、将调解权和审判权分离开来,使得当事人的合意免受审判权的干涉,实现合意自由,从而有利于实现调解结果的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通过出示证据以及法官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帮助当事人重新估价自己一方的立场和主张,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或以撤诉等其他方式结案。

  3、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法官人数较多,素质不高是不争的事实,由于庭前预备程序的内容对法官素质要求相对较低,且调解结案方式仍是我国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结案方式,因此将庭审法官和庭前法官分而设立,并将调解置于庭前预备程序之中,可让有限的高素质法官专门从事庭审程序中的审判工作,将其从日益增多的诉讼中解脱出来,从而从根本保证法官能够朝“专业化”、“专家化”的方向发展。

  实践证实,法官职能的细化还可以有效地防止了审判法官不公不廉行为的发生,保证了法院调解时当事人的合意免受审判权的干涉,有利于调解功能的发挥。

  (二)增加调解制度的程序性,充分保证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

  首先,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优势在于灵活性,克他诉讼的刻板和僵硬,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其应有的原则标准等要有具体的规范办法,而不应因为其灵活性而使其无从把握,制度稀松。如调解的合意原则,应当加以强调,防止调解人员压制当事者达成协议的现象发生,尤其是诉讼中的调解,作为一种快捷的结案方式很轻易导致法官将调解中的主观印象带到审判当中从而影响审判的公正性。由于审判和调解是同一个法官来主持,当事人也很轻易所有顾虑,造 成不应有的思想压力。所以,我们建议两者由不同的人来主持,适用不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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