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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和设想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601| 评论: 0

  在奴隶制社会中,同样也确立了调解制度对于解决社会冲突和纠纷的地位。据史料记载,周代的地方官吏就有“调人”之设,职能是“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 也就是调解纠纷的人。而在春秋时期,孔子可谓是我国古代的调解制度的理念的创造者,他憧憬着“必也使无讼乎”的社会,在孔子当鲁国的司寇时,竭力主张用调解的方式处理家庭内部的讼争。

  在封建社会,调解则始终被封建统治阶级作为推行礼治和德化的工具。孔子的无讼的理念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和发展,调解制度也进一步得到了发展,形式更多样化,一般有民间的自行调解,宗族调解,乡治调解,官府调解。

  民间自行调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各自邀请乡邻、亲友、长辈、或在当地民众中有威望的人出面说合、劝导、调停,从而消除纷争。宗族调解是指宗族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族长依照家法族规进行调解。乡治调解则是一种半官半民的性质的调解,自周代起,我国就有了乡治组织。

  春秋战国时期的“调人”,就是当时乡治组织的负责人,秦汉的“乡强夫”,南北朝时的“里长”、“里正”,元代的“社长”,清初的“里老”、“甲长”、“保正”等,都是乡治调解的主持人,这种调解通常是有官府批令,并应当将调解的结果报给官府,假如乡治调解成功,则请求销案,假如调解不成,则需要禀复说明两造不愿私休,从而转由官府的审理。

  官府调解是在行政长官的主持下对民事案件或稍微的刑事案件的调解,是诉讼内的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主体上要是州县官和司法机关,由于中国古代行政官员兼理司法的传统,故司法机关的调解包含在官府调解形式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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