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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检讨和完善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307| 评论: 0

  同时,审前程序也能保障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公正地对待作为当事人的冲突主体,保证冲突主体有足够和充分地表达自己愿望、主张和请求的手段和行为空间。在审前程序中所形成的“辩论材料”既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也为法院的开庭审理及判决构筑了前提和基础,从而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及参和诉讼的积极性。

  最后,促进纠纷合意解决。诉讼系属之初,因信息和证据尚未充分公开,当事人对案件的熟悉往往比较片面,加上诉讼结果难以预料,因而双方对抗程度比较激烈。通过审前程序,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互相交换诉讼资料,围绕信息和证据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轻易形成共识。

  事实上,在案件的争点及证据明确之后,裁判的可能结果已基本可以正确估计,诉讼的胜败大致可以预料,判决的脚步声已清楚可闻,因而当事人往往会斟酌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大小轻重,权衡判决和和解的利弊得失,从而选择合意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我国民事审判实务中,调解被视为是富有特色的制度,但由于缺乏当事人之间收集交换信息、证据及整理明确争点的实质性审前程序,使得“强迫调解”、“久调不决”等不正常现象依然普遍存在。通过健全我国的审前程序,必将对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带来根本性影响。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检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119条的规定,我国审前程序的主要内容有摘要:(1)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和答辩状副本;(2)成立审判组织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3)审判法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4)审判法官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5)其他必要的预备,如追加当事人、移送案件等。立法旨意在于通过必要的审前预备,使审判人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把握案件争点和必要的证据,及时解决庭审前发生的各种新问题,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总体而言,我国的审前程序还不具有真正的实质的意义,主要存有以下缺陷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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