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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检讨和完善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309| 评论: 0

  “审前预备程序的主要矛头指向法庭的忽然袭击,忽然袭击不仅使对方当事人措手不及,而且使法官亦无从预备,而且双方诉讼能力有强弱差别,一方是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另一方是法律院校初出茅庐的新手,面对忽然袭击,这种案件的审判结果,是辩护律师强者获胜,而正义却被沉没。”

  其次,提高诉讼效益。为避免重复劳动、效率低下的弊端,许多法院推出了“一步到庭”、“直接开庭”的庭审方式。初衷无疑是好的,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因为在直接开庭的情况下,对于许多复杂的案件,双方的争点都是通过法院审理案件的同时予以明确的。

  假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措手不及、预备不足,结果是必须休庭,再行预备,再行开庭。开庭成为证据和争点沟通的形成手段,形成“预备——开庭;开庭——预备……”重复进行的格局。这样,当事人增加了为进行诉讼活动所支付的费用,法院也徒增了审判成本。

  假如先进行审前程序,再予以开庭审理,则有利于节约以下诉讼成本摘要:一是因充分的审前预备而迅速、简单的开庭,避免在庭审中无休止、任意地质询和辩论,庭审调查无法把握重点甚至失控,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耗费。二是因审前预备而使那些未进入开庭审理的案件,国家因此而节约的那部分开庭审理的耗费。

  再次,强化辩论功能。审前程序中,当事人必须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及证据并告知相对方,否则,即使在庭审中提出,法院也不予采信。这种时间保障及失权效果保障,使得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由正式开庭审理阶段扩展到审理前的诉讼预备阶段,使当事人的辩论及其内容更具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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