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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102| 评论: 0

  摘要:信义义务作为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和事后的救济手段,能够弥补契约不完全而产生的代理人承诺的空白,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利益。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但关于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规定还不完善。因此。借鉴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完善我国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定,是发展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必然选择。

  信义义务又称为诚信义务,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义关系产生的义务。《布莱克法律词典》将信义关系定义为这样一种关系:一个人在该关系范围内的事项中,有义务为另外一个人的利益服务。其中,服务者处于一种被信任者的地位,他为之服务的一方就是这一法律关系中的授信者。一般来说,信义义务主要包括积极的注意义务和消极的忠实义务两个方面。

  一、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关于信义义务的规定

  2001年《统一有限合伙法》第408条规定,除非普通合伙人没有得到在特定事项中代理有限合伙行事的授权,并且与普通合伙人进行交易的人知悉、已经收到通知或被告知普通合伙人没有获得授权,作为有限合伙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www.dxs518.cn,普通合伙人应对有限合伙及其他合伙人承担信义义务。普通合伙人承担的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两个方面的内容。第408条(b)款规定合伙人在开展和终结有限合伙的活动中对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是指不得从事重大过失或不计后果的行为、故意渎职、或故意违法。第408条(b)款规定普通合伙人的忠实义务包括:(1)向有限合伙说明,并作为有限合伙的受托人持有,由普通合伙人在开展和终结有限合伙活动中、或自普通合伙人利用有限合伙的财产中,包括利用有限合伙的机会,获得的任何财产、利润或利益:(2)不得在开展或终结有限合伙活动中作为或代表与有限合伙利益有冲突的一方与有限合伙进行交易:并且(3)不得在开展或终结有限合伙活动中与有限合伙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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