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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农民权益保护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224| 评论: 0

  第三,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旧因素加以改造,发挥其积极作用

  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旧的消极的因素,对当前的法制建设会产生一些不好的影响,但是我们却不能因此而全盘将其抛弃。应当看到在当前的农村,尽管农民不断地受到新的文化因素的冲击和影响,已经有许多农民开始接受新的文化,但是,传统因素在广大农村仍然被人们所虔诚的保留。如果我们完全抛弃传统法律文化,要广大农民马上接受来自西方世界的法治模式是不现实的,更何况来自于西方世界的法治又有多少因素能够真正适应中国的农村社会呢?因此,我们在当前农村法治建设以及农民权益保护过程中,应当立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积极因素大力的弘扬,而对一些消极因素则可以加以改造,通过现代化的转化来发挥其积极作用。如无讼的传统观念在当前农村依然影响很大,遏制了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无讼的传统观念的另一面则代表着广大民众对和谐社会的一种追求,那么,我们则可以进行有效地转化,在农村这样一个熟人社会,当发生社会纠纷与矛盾时,不要一味地鼓励农民一定要通过打官司来解决问题,我们可以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合理地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和谐新农村的建设。

  综上所述,当今社会对农民权益加以保护是构建和谐社会和构建法治社会应有之义,是实践“三个代表”以及科学发展观思想的具体表现,我们要重视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民权益保护产生的影响,我们只有深入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农民权益保护的影响,才可以“对症下药”,加强农民权益保护,顺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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