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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农民权益保护

2010-12-24 21:54|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225| 评论: 0

www.dxs518.cn。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最初形成于部族之间的酷烈征战,许多法令是部族首领发布的军事命令,这使之具有了与生俱来的专制性。伦理化并未改变这种专制性,而是使之更隐蔽。传统的儒家伦理以阴阳为其哲学基础,将专制的君权、族权、父权、夫权神圣化、神秘化,使仁义/礼教与杀戮/刑罚一镜两面,融为一体。因此,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在社会中竭力确认并维护等级特权制度,民主平等的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是无法产生的。

  第二,集团本位特点:自西周形成宗法制度以来,中国社会自然经济的长期延续,为宗法制度的推行和宗法思想的流行,提供了丰润的土壤,中国法的形成过程,也是紧紧地沿着宗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逐渐形成传统法律文化“集团本位”的特点。从现代法学观念来判断,集团本位法实质上只是一种义务本位法。在这种法律构架下,普通民众的权力是微乎其微的,民众的公、私权利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和基本的轻视,集团本位的结果不只是压制了人的本性,束缚了人的解放,还限制了法律(权利)和社会的发展。

  第三,无讼的价值取向: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追求的这个理想或者说价值取向称之为“无讼”,取自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的直接含义是没有或者说不需要诉讼,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所谓“刑措”。中国在长达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方式;中国传统社会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本位,导致了家庭内部成员身份的不平等,这种家庭关系进一步扩展,形成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以及中国传统社会政治制度缺乏权力制衡、公平裁决的讼争环境,缺乏西方的契约观念和法制机制导致司法黑暗等是无讼价值取向形成的主要原因。在这种无讼价值取向的主导下,中国传统法律属“政府型”抑或“义务型”法律,其价值前提是要人如何地去保障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如何地维护社会秩序、履行社会职责,至于法律能为个体的人带来何等利益、规定了哪些权利则尽量少提或根本就避之不提。受其影响,民众始终将法律视为一种工具,是一种外来的强制的力量,法律规范价值没有内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人们无法对法产生亲近感和认同感,更谈不上对法律存在任何的信仰,这种状况的存在,严重不利于中国迈向法治社会。同时为了追求无讼一味地调解,也打压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压抑了人们正当权利观念。使人们形成强烈的“贱讼”和“厌讼”心理。这一切就使广大百姓视对簿公堂为畏途。“一场官司十年仇”,能私了便私了,不幸遭讼,还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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