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传统民法,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须具备三个条件: (1)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2)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 (3)对方财产的明显减少有可能影响其给付义务的履行。从构成要件上看,不安抗辩与默示预期违约有较大的相似之处。二者都是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未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但另一方根据客观情况预见其有届时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危险。同时,在解决双务合同中另一方因为无履行能力、不愿履行等可能给提前履行的一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问题上,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具有相同的机能。 但是,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也存在着相当的差异而且各有优势,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 预期违约在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不安抗辩权则是抗辩权的一种,目的在于对抗请求权,其实质是债务人免除先为给付义务的特殊法律理由 。 2、前提条件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而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应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3、权利主体不同 预期违约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4、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不安抗辩依据的原因是他方财产于缔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虑。而判断默示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并不限于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债务人的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履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或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存在违约的危险等情况。因此,判断预期违约所依据的条件更为宽泛。 5、过错是否作为构成要件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需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财产在订约后明显减少系何种原因所致在所不问。 三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也采用了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是公约中规定的违反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 公约在第五章第一节第71条、第72条对预期违约做出了规定。第71条规定:“ (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能履行其大部分主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本新闻共8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5 6 7 8 关键词:国际贸易的毕业论文 国际贸易毕业论文 国际贸易类毕业论文 上一篇:当代国际贸易方式创新及对我国的经济影响 下一篇:论中国服务贸易国家竞争优势的战略思考 论文中心 |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广告投放|手机访问|无图访问|联系我们|湖南大学生网 ( 湘ICP备10000310号 )
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站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本站部份内容来源网络和网友发布,供大家交流学习参考之用, 版权归版权原作者所有,如无意中侵犯了您的利益请联系我们尽快处理。
Powered by 5+7WorkRoom System by Discuz!X2
© 2008-2011 XunNet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