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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2010-12-24 22:23|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152| 评论: 0

  2、违约方必须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作出违约表示。

  3、违约方作出的违约表示必须说明其将要违约的内容,不能仅仅表示履约困难、不愿履行

  等不确定的意思。

  4、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所谓主要义务,即合同义务的主要部分,其履行与否决定着当事人能否得到他期待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应对相对人从合同履行中获得的利益有重大,致使合同目的落空。若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部分义务且不妨碍债权人追求的根本目的,则不构成预期违约。

  5、违约表示必须无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债务人有权作出拒绝履行表示的理由。主要包括:

  (1)债务人享有法定解约权。

  (2)合同具有无效的因素。

  (3)债务人因合同显失公平而享有撤销权。

  (4)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

  (5)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6)由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不能等 。

  默示预期违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违约方以自己的行为使对方预见到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已无法履行,如资金困难、濒临破产、标的物已转卖等

  2、一方当事人预见对方到期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须有相应的证据。

  3、要求提供履行担保的一方不能在合理期间内提供充分的担保。

  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作为预期违约的两种方式均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均对债权人的期待权造成侵害。但二者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

  1、构成要件不同 上文已有详述。

  2、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能够履行而不愿意履行,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默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两种情形:

  (1)履行不能,即一方当事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这一判断往往是从一些客观事实推测而得出的,如一方出现资金困难,负债过多难以清偿等等。

  (2)一方当事人客观上能够履行但不打算履行合同。这一判断往往是从当事人的某些行为推测得出的,如该当事人信誉不佳、部分货物已转卖等。因此,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主观上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

  3、救济措施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有权选择救济措施:

  (1)不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待履行期限到来之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如果届时对方不实际履行,再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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