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护理已从单纯护理病人的生活和疾病扩展为全面照顾和满足病人的生理、心理、社会等方面的需要;护理工作也从单纯涉及的护理学扩展到了社会学、道德学、法律学等一切与人有关的科学。作者在新加坡TTS医院工作期间亲自护理了一例因多重婚姻关系导致复杂家庭背景的危重病人,深深体会到了法律与护理工作的密切关系。 1 病例介绍 R先生,65岁,男性,因不稳定性心绞痛于1997年6月15日入院。住院后行心导管术和冠状动脉搭桥术,术后并发出血及低心排,即给予输血、纵隔探查术,术后由于体液过量仍需置管并伴有肺水肿和胸膜渗漏,为此施行了气管造口术并使用呼吸机进行换气过度,5个月后病情稳定出院。 R先生住院时陪同的是以夫人身份的B夫人,病人没有向院方呈交健康代理人证书或遗嘱。B夫人言语不多,很难接触,但看得出她钟情于R先生,并表现出对爱情的专一。 R先生和B夫人有一位12岁的儿子,经常探视R先生。 R先生住院的第3天行第1次手术,手术同意书由B夫人签字。住院的第4天即术后第1天责任护士接到一位女士的电话,声称她是R先生和原夫人所生的唯一女儿,现定居美国,得知父亲生病,特意赶回。她并告知责任护士B夫人不是R先生的合法夫人,没有权利签定治疗同意书,她要求以后她父亲的一切健康情况都要及时告知她,并由她负责一切医疗签字。 2 矛盾的出现与化解 2.1 治疗意见书由谁签字? 同R先生的女儿见过面后当天R先生又面临第2次手术,责任护士决定请示R先生由他决定以后的治疗意见书的签字权,但R先生拒绝回答。考虑到R先生正处于危险期,责任护士同主管医生商量决定分别与B夫人和R先生的女儿谈话,获得双方的治疗意见签字书。 2.2 缓解家庭冲突,减轻病人心理负担 责任护士同B夫人谈话,讨论关于她的法定身份和签字权利。B夫人深受伤害,并声称如果她无权作为R先生的唯一签字人,她将寻求律师辩护,她并告知责任护士她会尽快呈现出她与R先生的结婚证明,但是她坚决不同意与R先生的女儿见面。为此责任护士为B夫人和R先生的女儿分别安排了不同的探视时间,并分别为她们介绍了病人的病情,要求她们从病人的健康利益出发,在探视时间尽量不谈论可能增加病人烦恼的话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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