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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药品分类管理看安全用药问题

2010-12-24 22:21|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90| 评论: 0

  关 键 字: 药品 分类管理 安全用药

  安全用药涉及到诸多方面,例如:消费者自我保健意识低,假劣药物的流通使用,药物缺乏疗效,用药错误,药物的滥用和误用,药物配伍禁忌,药物的急性、慢性中毒等等,均可导致药物潜在的安全性问题。本文力图从我国药品分类管理现状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来谈安全用药的问题。

  有资料显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2003年收到3万多份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中,处方药的不良反应占97。4%,其不良反应和严重程度是远远高于非处方药,给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为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用药的合法权益,我国全面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其制度的核心目的是有效地加强对处方药的监督管理,防止消费者因自我行为不当导致滥用、误用药物,危及生命健康,消除安全用药的隐患。

  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起步较晚。在1999年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启动之前,我国药品市场除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实行特殊限制外,其他药品基本上处于自由销售状态;从2000.1.1开始,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办法开始实行;从2000.4.1起,大容量注射液,粉针剂类药品要求凭处方销售;从2001.10.1起,所有注射剂必须凭处方销售;到去年7.1开始,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物须凭处方销售。与此同时,国家还在积极推进零售药店的分类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的通知,通知要求积极推进零售药店的分类管理,促进零售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将零售药店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2005年底之前,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可以继续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发给处方药定点销售标志。

  第二类:2006年1月1日后,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只能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或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目标到2005年底,全国药店内销售的所有处方药都须凭医生处方购买。

  国家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决心可见一斑。药品分类管理意义重大,有利于推动我国医疗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人民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减少压力;有利于我国药品流通管理与国际上通行的药品流通管理模式接轨;最重要的是有利于克服药品的使用不当或药品滥用而造成的用药危害及资源浪费,保证人民的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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