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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货币发展中的问题与建议

2010-12-24 22:23|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84| 评论: 0

电子货币是传统货币在特定的电子设备中预先储存以用于多用途支付的电子记录形式,是持有人对电子货币发行者的货币请求权。其中,“特定的电子设备”一般是指储值卡和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因此电子货币一般包括以储值卡为主体的卡基类电子货币和基于互联网的网基类电子货币。

一、电子货币业务的国内外发展

在国外,电子货币的发展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并一直受到社会公众和官方机构的广泛关注,非凡是在将电子货币作为现金的替代品进行小额支付方面。从全球来看,电子货币的使用情况并不一致。根据国际清算银行调查显示,卡基电子货币已经在很多国家取得了相当的成功,尤其是在公交、公用电话、停车计费和自动售货机领域。相对于卡基电子货币,网基电子货币的发展则较慢。<目前,网基电子货币已经在部分国家开展或正处于试验阶段,但其在用途、范围和<理论上看,电子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会引起货币流通速度的加快和现金需求量的减少,从而减少中心银行发行现金的数量,因此引起中心银行铸币税和上缴财政收入的降低。

二、电子货币给反洗钱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电子货币的出现突破了时空限制,其交易具有明显的匿名性、数字化等特征。电子货币的应用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藏匿和转移赃款变得更加轻易,识别和发现洗钱活动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反洗钱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三、规范和促进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电子货币法律框架,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建议制定专门的电子货币治理规定,明确电子货币的概念、电子货币业务的监督治理主体;明确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资格;明确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电子货币的概念而言,可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明确电子货币为一种预付储值产品,并限定电子货币具有多用途,以突出监督治理重点。

就电子货币业务的监督治理主体而言,可以借鉴港澳关于电子货币的监督治理做法。香港《银行业条例》规定,只有持牌银行才能发行多用途储值卡,非银行服务提供商经过授权,也可以成为接受存款的公司,发行或者促进发行多用途储值卡。《银行业条例》还规定,授权香港金管局(HKMA)监管多用途储值卡,但HKMA必须在监管中寻找一种平衡:一方面要维持支付体系的稳定;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碍竞争,抑制社会创新。假如多用途储值卡的发行和使用给支付体系带来稍微的风险,HKMA可以豁免多用途储值卡的核准过程。在澳门,金融治理局(AMCM)则按照《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二十二条中关于成立信用机构的要求,对申请成立发行多用途储值卡的公司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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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我国 电子货币 发展 问题与建议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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