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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中的恶意绿色壁垒

2010-12-24 22:23|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152| 评论: 0

  因而,我国在与贸易对象国进行贸易活动中应主动提出关于享受优惠待遇的问题,据理力争,并应合理利用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保护我国外贸利益和企业公平贸易机会。

  WTO有着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被WTO总干事鲁杰罗誉为WTO的“最突出贡献”,WTO成员承诺,不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违反贸易规则的行为,而将争端交由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目前涉及绿色壁垒的纠纷大部分是采用WTO争端解决机制。1998年10月,WTO对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诉美国“海虾——海龟案”的解决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因此,如果有违反WTO规则中的非歧视待遇的规定和有关环保的国际公约中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的规定,我国政府可根据相关国际公约或协定提出申诉。

  参考文献:

  1.朱京安,杨越.对绿色壁垒的理性分析及发展走向初探.中国经济报刊网,2005.9

  2.陶忠元.绿色壁垒的中性透析及其启示.国际贸易问题,2003(9)

  3.夏英祝,祖书君.绿色壁垒和绿色壁垒效应.农业经济问题,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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