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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应用

2010-12-24 22:23|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203| 评论: 0

  虽然我国电子化贸易的发展迅猛,电子信用证所带来的仍然只是信用证形式上的变化,电子信用证业务仍局限于开证和通知阶段,对信用证核心环节——交单及审单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由于电子化本身带来的问题,例如安全性、法律效力等可能会对信用证业务的内容带来实质的影响。

  导致信用证业务的异化

  国内外银行在电子信用证业务中的主导性不够,步子迈得比较谨慎。与此相反,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已纷纷涉足电子信用证业务。他们或是提供全面的信用证服务,或是针对信用证业务中的单证部分提供服务。例如,依据上述贸易担保网开出的信用证,已没有银行担保的因素,改变了传统信用证银行信用的界定,这就成了名不副实的信用证了。

  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留待解决

  这类问题的出现大都是电子信用证的后台基础问题,例如,诸如电子提单等电子议付文件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等。SWIFT等机构的努力,促进了电子贸易的开展和电子支付手段的应用,但这些机构的加入也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如果EUCP信用证中开证行指定所提交的电子记录的格式是某一机构或组织(如SWIFT)提供的格式,而受益人与开证行就这一指定格式理解不一致时,应该如何处理?

  按照民法上的归责原则,如果造成理解有误的责任在开证行,则应视为开证行未指定格式,根据EUCP规定,受益人可提交任何格式的电子记录,且受益人提交的电子记录不构成不符点;如果责任在受益人,则开证行可以拒收并拒付。如果造成理解不一致的责任在提供标准格式的第三方,则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

  电子信用证实践有待规范化

  纸质国际结算方式在一段时间内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将保持不变,电子网络化国际结算的实务性操作统一规范有待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即使是在目前的国际电子信用证实践中,也只有Bolero系统由于一直与SWIFT密切合作,因此明确声明采用EUCP规则。

  而其它的电子信用证实践都是自成一家,国际商会统一电子信用证运用规则的努力遇到了挑战。另外,国际商会推出的EUCP1.0目前仍是采用准立法的方式完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UCP500加上EUCP1.0仍不能完全解决电子信用证的规则之需。因此,电子信用证的实践对于完善电子信用证的规则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只有建立在丰富的实践基础之上的EUCP规则,才是名副其实的电子信用证的业务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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