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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应用

2010-12-24 22:23|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204| 评论: 0

  电子信用证

  目前,信用证向三个不同方向变化:一是电子信用证与纸质信用证并行不悖,这只是过渡,而非最终结果;二是信用证的彻底电子化,局限于外部基础设施及法律层面,其推行上仍有障碍;三是信用证开证主体的多元化,这将改变传统信用证银行信用的性质,或者也可以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信用证将被其他形式的信用证所逐渐替代,有人称之为信用证的涅磐。

  在全球信用证电子化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做出了积极的响应。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书面形式纸制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这一明文认可了电子单证的发行。我国国内银行也紧跟潮流,纷纷加入各种电子贸易结算网络,并开展电子信用证业务。在我国,以电子银行业务领先著称的招商银行,于2000年9月在青岛开出了国内第一张网上人民币信用证,到2002年6月底,招商银行已累计开出信用证近2000笔,总金额达25亿元。

  国际贸易中的电子信用证业务

  电子信用证业务的实践已在全球国际贸易结算中蓬勃开展,目前,电子信用证业务的主体在国际上主要有两类,即各类商业银行和一些电子商务公司。

  各类商业银行系统主导的电子信用证业务

  这类业务的一般程序与传统的信用证使用程序类似,主要差别在于整个程序的电子化。也就是说,买卖双方的业务谈判、订单、买卖合同的签署等,一般先通过网络EDI系统,结算时由进口商通过网络将电子开证申请书递交开证行,开证行据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按申请书内容,向出口商(即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通过银行内部作业系统与外部网络系统的接口,将信用证发送给出口商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即通知行)。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电子信用证转发到出口商的电子邮箱。出口商用EDI系统自动审核信用证后,再由EDI系统自动生成全套单据并通过通信网络传送至运输、保险、海关及商检机构等有关部门,并要求这些机构根据信用证的内容和实际货物的情况出具诸如发票、提单、保险单等电子单据。

  出口商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装运货物以后,备齐各类电子单据,开出电子汇票,通过通信网络提示议付行付款。议付行 EDI系统按照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将货款垫付给出口商,将电子汇票、货运单据通过电子邮件转发给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进口商付款后,开证行将各类电子单据转发给进口商,进口商再将电子单据通过网络转发承运商换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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