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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贸易中的标准化问题及其促进措施

2010-12-24 22:23|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183| 评论: 0

  (三)保护进口国市场和消费者的利益。标准的保护作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标准往往成为市场准入的决定性因素,成为保护国内市场的重要工具—形成一种非关税壁垒。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进口国家利用进口商品没有达到某项标准而将其拒之于国门外的例子屡见不鲜。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大为盛行贸易技术壁垒主要是因为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出非常苛刻的技术标准,而多数发展家又无法达到这些标准而造成的。另一方面,这种保护作用又能阻止低品质的、不健康的、不安全的、对用户不利的商品和服务的进口,保护着国内消费者的利益。

  (四)作为解决贸易争议的依据。贸易双方交货的品质、包装等有许多是通过公认标准或国际标准来规定的。毫无疑问,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交易的双方难免会产生争议,如果对产生的争议进行仲裁,那么极有可能以这些标准作为仲裁的依据。因此标准为解决国家间贸易纠纷创造了公正的条件,为维护国际市场的正常秩序提供了基本准则。

  二、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标准化现状

  截止2002年底,我国共制定了20206项国家标准。其中,强制性标准2789项,推荐性标准17417项。从标准的结构看,产品标准6048项,占29.9%;标准8240项,占48.8%;基础标准3848项,占19%。三者共占国家标准总数的89.7%。此外,我国共有行业标准34300项,地方标准12580项,企业标准约86万多项。在国家标准中,已有8931项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占总数的44.2%。

  从1993年起,我国开展了对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实行标志制度。至今有关部门已公布了6270多项采标标志,共组建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60个,聘请27200多名委员。商品条码成员总数已超过4万家,50多万种商品采用了商品条形码标志。全国累计有8000多家企业持有8200多张带有国家认可标志的质量体系谁认证证书,8600多家企业持有35000张产品认证证书。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衔接配套的标准体系。

  我国标准化工作已从传统工农业、工建领域向高技术、服务领域扩展,基本上满足了我国对外贸易活动和其它国民活动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我国的标准化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尽如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是现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相对数量还太少,大多数标准没有参照国际标准来进行制定、修订工作。迄今为止,我国只有10个标准被ISO采纳为国际标准,仅占ISO国际标准总数的0.7%,因此在国际标准面前我们只能受制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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