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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国际贸易方式创新及对我国的经济影响

2010-12-24 22:23|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127| 评论: 0

  前文提及的企业战略联盟与虚拟经营这一跨国公司创新型合作竞争经营方式,揭开了信息公司组织及运作方式变革的序幕。同时通过非资本参与型的自发协议而联结成的信息网络,打破了传统公司组织机构的层次和界限,使跨国公司成为一个开放系统。这种外部资源“虚拟”内部化的形式,使公司的经营向柔性化、弹性化的方向发展。跨国公司的所有生产环节都被纳入信息网络,利用网上“虚拟现实”的技术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直观的生产协调。这不仅淡化了公司活动的地域边界,而且有效地利用了公司的经营资源和经营能力,促进了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增长,也带来了国际贸易总体规模的扩大。

  跨国公司由原来二维、平行的实物流动变成开放化、立体化、多维化、网络化的物质与非物质共同组成的流动,从而引发了对跨国公司内部化理论、规模经济理论、厂商理论等更深层次的思考,同时也使国际贸易竞争格局从传统的“单赢”向着“双赢”的合作型竞争模式演进。

  商务和网络贸易的发展,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法规提出了挑战。传统上的贸易合同必须由书面订立,通过手写签名或印章来辨别身份。但在网络交易中,由于大量运用电子货币和电子签名,有形合同的规定很难适用网上无形的合同,而无形的网上合同如何确定权利和义务,尚待进一步明确规定。此外,网络信息的隐私权与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数据及网上信息的证据效力问题;电子签名和认证问题;无形产品的网络交易对征收海关进出口关税和国内其他财政贸易政策与市场准入等问题,都要求在贸易立法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使之有利于保护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遵循统一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运行。

  因此,要为“数字市场”建立基本的游戏规则。1996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只起“示范”作用,不具有强制性,但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了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创造了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网络贸易法律法规的制订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要促进其产生和发展,就需要国际社会广泛的全球性合作。

  三、贸易在我国的及其对策

  我国网络贸易的发展仍处在萌芽阶段,至今国内尚无一家实际网上银行,海关、商检、保险、税收、运输等部门实现网络化的目标尚需时日。我国现阶段不能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网络贸易,而只能做到“在线浏览,离线交易”。但是在另一方面,我国网络贸易的发展已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我国政府自90年代初开始,就相继实施了“金桥”、“金卡”、“金关”等一系列金字工程,这些工程已初有成效。1998年3月,银行和世纪互联网共同完成了国内第一笔交易,这意味着我国电子银行建设开始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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