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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3级 护士均负责患者不超8个

2011-2-10 00:03|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48| 评论: 0

  卫生部发布工作标准要求所有三级医院2011年全面推进优质护理服务

  据新华社电 卫生部近日发布《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要求,在2010年底所有三级医院必须启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基础上,2011年全面推进优质护理服务。2010年全国共在900多家医院的7300多个病房实施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

  《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由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

  工作标准要求,建立健全护理工作规章制度,制订并落实疾病护理常规和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及标准。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护士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护理质量考核标准,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探索实施护士的岗位管理。有条件的医院可建立机动护士人力资源库,保证应急需要和调配。

  工作标准还要求,病房环境安静、整洁、安全、有序;不依赖患者家属或家属自聘护工护理患者,陪护率明显下降;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病房实际,细化分级护理标准、服务内涵和服务项目,在病房醒目位置公示并遵照落实。

  依据护理工作量和患者病情配置护士,每名责任护士平均负责患者数量不超过8个。每名患者均有相对固定的责任护士对其全程全面负责。

  工作标准强调,护理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协助护士完成非技术性照顾患者工作。护理员不得从事重症监护患者和新生儿的生活护理,不得从事护理技术工作。

  一般安全事件:

  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

  重大安全事件:

  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

  特大安全事件: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2小时内必须上报

  据新华社电 卫生部近日印发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事发后的2小时内上报。

  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暂行规定明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数据库。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并分别设定相应的报告时限: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暂行规定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将同时废止。

[稿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编辑:蔡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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