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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2010-12-24 22:12| 发布者: 伽奇·胡| 查看: 338| 评论: 0

  2.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我国网络安全管理除现有的部门分工外,要建立一个具有高度权威的信息安全领导机构。只有在中央建立起这样一个组织,才能有效地统一、协调各部门的职能,研究未来趋势,制定宏观政策,实施重大决定。对于计算机网络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与《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组织领导管理机构,明确领导及工作人员责任,制定管理岗位责任制及有关措施,严格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具体的安全措施如:把好用户入网关、严格设置目录和文件访问的权限,建立对应的属性措施,采用控制台加密封锁,使文件服务器安全可靠;用先进的材料技术,如低阻材料或梯性材料将隔离设备屏蔽起来,降低或杜绝重要信息的泄露,防止病毒信息的入侵;运用现代密码技术,对数据库与重要信息加密;采用防火墙技术,在内部网和外部网的界面上构造保护层。

  3.加快网络安全专业人才的培养。我国需要大批信息安全人才来适应新的网络安全保护形势。高素质的人才只有在高水平的研究教育环境中迅速成长,只有在高素质的队伍保障中不断提高。应该加大对有良好基础的科研教育基地的支持和投入,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在人才培养中,要注重加强与国外的经验技术交流,及时掌握国际上最先进的安全防范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在较高层次上处于主动。要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网络安全培训,防止堡垒从内部攻破。

  4.开展网络安全立法和执法。一是要加快立法进程,健全法律体系。自1973年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计算机安全法问世以来,各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网络安全法规。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网络安全立法问题,1996年成立的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曾设立政策法规组、安全工作专家组,并和国家保密局、安全部、公安部等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了信息安全法制建设的组织领导与分工协调。我国已经颁布的网络法规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新《刑法》增加了专门针对信息系统安全的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违犯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违犯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犯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与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后果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这些法规对维护网络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健全之处还有许多。一是应该结合我国实际,吸取和借鉴国外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先进经验,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修改与补充,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和完善;二是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要建立有利于信息安全案件诉讼与公、检、法机关办案的制度,提高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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